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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钢 财务造假案——安徽皖大律所代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例①
发布时间:2024-05-29 10:39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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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回顾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抚顺特钢)作为东北特钢集团旗下的重要生产基地,在国防军工、航空航天等高科技领域具有重要地位。然而,该公司因连续多年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而引发了这起纠纷案。

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在2010年至2017年的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违法行为包括虚增存货、虚增在建工程、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等,累计虚增利润超过19亿元,涉案金额累计约80亿元。这些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误导和损失。

二、最终判决结果

接到起诉申请后,法院立案庭诉调对接皖大证券团队着手查明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的发生与抚顺特钢虚假陈述行为存在的交易因果关系,与各方当事人反复沟通、耐心倾听诉求。安徽皖大所证券法律事务团队最终成功反驳被告人答辩意见,围绕当事人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进行质证,最终判决被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勇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判决结果理由

在证监会查明抚顺特钢的违法行为后,受损的投资者开始陆续起诉索赔。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确定抚顺特钢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以及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外,是否应扣除系统性风险及扣除比例也是案件的重要争议点。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包括原告股票买入卖出的时间、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中美贸易争端、东北地区经济增长放缓、行业产能过剩等因素,最终认定抚顺特钢应对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本案件总结                   

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代理抚顺特钢虚假陈述纠纷案件是一个涉及证券法、公司法以及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的复杂案件。律所组建的证券法律服务团队深入研究案件的具体细节,分析抚顺特钢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在搜集证据环节,搜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告、交易记录等,以证明抚顺特钢的虚假陈述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皖大团队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与对方进行辩论和交涉,提出有力的证据和论点,以支持投资者的索赔请求,并争取最大的赔偿金额。

此外,皖大团队不忘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确保案件能够取得最好的结果。

维权小贴士:可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皖大证券法律事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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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团队由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合肥市律师协会理事、安徽科学家企业家协会会长助理范士明领衔本所青年才俊律师组建,负责人范士明对证券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研究经验。皖大律所成立十余年以来,具有较高证券法务研究水平,在金融证券,市场投资等诸多方面丰富收益的实战经验。现成立的证券法律事务团队致力于为受损股民提供专业优质的维权索赔法律服务,实现股民维权索赔利益最大化,同时为净化我国证券市场尽绵薄之力。

本团队组建前已先后代理了抚顺特钢、银基烯碳,新纶科技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为投资者索赔上百万元损失。

于时代乘风浪,于使命斩荆棘

当今社会,证券业务与法律事务在业务对象,业务内容,业务实现方式上有相似之处,又充分互补,奠定了双方合作共赢,并肩同行的坚实步伐。皖大律所将法律资源加入,丰富宣传内容,扩充宣传渠道,加强对投资者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同时也提高对证券投资者的服务水平,推动证券市场法制化、规范化。根据战略协作的内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充分发挥各自业务优势,为双方的重要客户提供投资者教育、维权诉讼、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股票质押等多方面的金融和法律服务,为规范经营、稳健发展出谋划策,保驾护航,在助力企业转型的同时,实现多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