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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被撞虽无责,但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比例”
发布时间:2019-11-11 17:01      阅读次数:0

陈建军律师代理保险公司

顾某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

“儿童被撞虽无责,但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比例”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2324号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130号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3日6时许,孙某驾驶皖C112xx号货车,在安徽省泗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在924km+265km处时,撞倒由东向西过路儿童顾某,致其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顾某无事故责任。

顾某受伤后住院53天,共花去医疗费75513.8元。后顾某伤情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700元。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蚌埠市国通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孙某,该车辆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投保有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后顾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周某诉至法院主张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76326.8元(不含孙某垫付29000元以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垫付1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2324号}经审理后,采纳了保险公司的部分合理意见,认定原告的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赔偿,被保险人承担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部分的费用。原告诉请的损失21.5万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3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要求不承担责任比例,且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同时不应支持保险公司非医保请求等上诉请求。二审{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130号}经开庭审理后,驳回原审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